发布者:朱桂英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2日 1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郭某因资金紧张向谭某借款78000元。郭某向谭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3分。现该笔借款,经谭某催要,郭某至今未还。
谭某委托北京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朱桂林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郭某偿还借款78000元及利息。
郭某向谭某借款78000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谭某交付了借款,合同成立并有效,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郭某应依约偿还借款。故,谭某要求郭某偿还借款78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谭某主张自2019年7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息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谭某借款78000元及利息(2019年7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息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郭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