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
条件不同,前者需要双方同意,后者只要有撤销权的人申请撤销就可以。
引起的原因不同,前者是想要改变合同内容,后者是想要合同不存在。
有权主张的人不同。
确认或管辖机关不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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