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魏伟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0日 14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朱某某驾驶车辆撞上潘某某车辆后,因朱某某无力赔偿损失,潘某某便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起诉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潘某车辆保险公司认为自己支付了损失费用,因此取得了保险人代为求偿权,可以向朱某某,以及朱某某车辆保险公司,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起诉。哪知起诉后经法院审查判决驳回潘某车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潘某车辆保险公司提起再审申请。
本案需明确的问题:
本律师代理的是朱某车辆保险公司,围绕这三个问题点展开工作的:
1、潘某车辆保险公司法定程序是否合法,能要求另案再审吗?
2、潘某车辆保险公司是否实际享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证据充分吗?
3、潘某车辆保险公司该权利是否以超出诉讼时效,毕竟这个官司前后超过三年了,如何找到相应证据?
律师代理意见:
明确本案症结点后,本律师立即向当事人了解详情:
1、详细了解该案全部具体情况;
2、明确一审法院审查情况与判决内容;
3、调查清楚对方主张权利的时效问题和程序问题。
了解完全部情况之后,本律师的代理意见:
1、潘某车辆保险公司在一审判决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审终审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应当首先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的一审、二审常规救济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程序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别救济程序,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特别救济程序,从而使得特别救济程序异化为常规救济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二审终审制的基本制度。
本案中潘某车辆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其提出再审请求,与其未提起上诉的行为相悖,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对其的再审申请依法不予审查。
2、潘某车辆保险公司未提供完整证据证明其已支付理赔保险金,其不享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一审过程中,潘某车辆保险公司仅提交了一份内部支付回单,其不能够证明其已向案外人潘某支付了费用。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之规定,潘某车辆保险公司不能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3、潘某车辆保险公司再审请求中“理赔保险金”发生时间,已超出诉讼时效保护期间。根据潘某车辆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内部支付回单所载明支付时间为2017年8月8日,而其在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立案时间为2020年8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之规定,潘某车辆保险公司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其已放弃其诉讼权利。因此,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明显超出诉讼时效保护期间。
案件结果:
法院根据潘某车辆保险公司的起诉,及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法院审查后,并依法考虑到双方的理由及证据,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潘某车辆保险公司的再审请求。
律师建议:
在本案中,代理律师及时审理案件,寻找有利证据,并依据对方出具的证据,提出对方未在规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违反了法律程序规定,不应支持再审请求,这也是法院驳回对方再审申请的主要原因。 因此,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一定要注意在有效的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因法定程序错误而导致丧失胜诉权,造成不可逆装的结局。
由本案可知,作为被告,我方合理合法的利用法定规则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样在平时自身主权权利时,也要特别注意法定程序的要求,不要跳跃步骤导致自身利益不能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