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魏伟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24日 11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向某在2019年承揽了刘某施工项目的支渠、整改、垮塌、修复等工作。项目完成后,刘某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劳务费73,000元,但向某多次催要无果。
诉讼请求:
1.判令刘某立即支付劳务欠款73,000元。
2.判令刘某支付利息。
3.诉讼费由刘某承担。
案件审理:
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向某提供了《欠条》等证据,法院确认了双方的承揽合同关系及刘某欠付劳务费的事实。
法院判决:
1.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向某支付款项73,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2.驳回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续措施:
如果刘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3元由刘某负担。
案件分析:
本案中,向某成功证明了与刘某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及刘某的欠款事实。法院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刘某支付欠款及相应利息,体现了法律对合同履行的保护和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同时,法院对利息计算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以避免实体不公。
结语:
本案提醒承揽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违约方将面临法律责任。同时,也展示了法律对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