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魏伟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12日 7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A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岳某、陈某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B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汪某
案件概述
三名原告到由被告B建设公司承建的,被告汪某分包的项目工程从事木工工作,工资约定原告王某每月15000元,原告陈某每天350元,原告岳某每天260元,在原告工资期间收到部分生活费,B建设公司向原告王某、岳某支付了部分工资,至原告结束工作,经原告与被告汪某结算,被告尚欠三名原告工资合计54900元,但此,被告一直没有向原告支付工资。无奈之下原告委托魏伟律师起诉到法院。
A劳务公司不服法院XX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判决
判决内容:
汪某需向王某、岳某、陈某支付劳务工资54900元;
劳务公司对上述劳务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586元,由汪某和劳务公司负担。
劳务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由汪某向被上诉人支付劳务费28450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劳务公司认为:
1、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工资总额有误,应为38450元,扣除已发放工资10000元,剩余工资28450元。
2、一审法院未重点审查陈某主体适格问题,草率以被上诉人单方制作的《农民工工资确认表》认定主体适格,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被上诉人答辩:
王某、岳某、陈某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
审理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11元,由劳务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观点
劳务公司将其承包的劳务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汪某个人,系违法分包,应承担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对汪某欠付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汪某出具的《结算单》更具有证明力,上诉人未提交能够推翻该《结算单》的证据。
建设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王某、岳某支付的各5000元,支付时间早于案涉《结算单》的出具时间,故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劳务公司的上诉请求被驳回,案件受理费由劳务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