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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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XX、赵XX与周XX、冯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姜丹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2日 7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原告黎XX、赵XX,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XX、赵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祝X,被告周XX、冯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姜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

黎XX、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转让款XXX元;3.被告自2015年5月30日起以XXX元为基数,按年息6%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金额为264361.64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被告认为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无法使用,承诺可以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和新建房房产证,原、被告达成以XXX元转让宅基地及房屋的合同,约定先付款后签合同。2015年3月2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00000元。2015年3月30日,原告向被告转账XXX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两张。2015年3月30日,被告周XX与原告在房屋转让合同上签字。几天后,被告向原告提供写有“同意办理转让手续”并加盖“石河子市石河子乡东桥村村民委员会”“中共石河子市石河子乡东桥村支部委员会”公章的合同原件,合同上被告倒签时间为2012年3月7日。房屋转让合同的内容为:被告自愿将其位于石河子市××乡的一处宅基地转让给原告,宅基地共计475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351平方米),房号:私有房屋所有权证石乡房权管字第XXXX号,门牌号:XX村(南区)XX号,该宅基地面的附属设施及房屋同时转让,转让价格为XXX元,签订本合同前预付定金100000元,签订本合同一次性支付剩余XXX元。还有翻建、加盖及违约责任的内容。后双方在该宅基地上建成建筑物,建房共支出160XXXX0000元。2015年3月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办理宅基地及房屋转让手续,被告均推托。2017年8月24日,原告接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18年6月22日,原告建房被拆除,因被告过错导致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及原告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周XX、冯XX辩称,1.被告从未承诺给原告办产权证和合法用地手续;2.本案买卖合同无效,两原告负有重大过错责任。原告明知本人作为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却主动迫切来购买被告的宅基地,具有明显过错。特别是原告为了谋取暴利,拆除了被告的建筑物,与相邻宅基地上的案外人合盖9层违法建筑物,最后导致人民政府对其违法建筑物强拆;3.原告主张返还转让款和赔偿利息损失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因为对无效合同的处理是相互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而本案与购房款对价的房产原告已拆除,无法返还。

2005年毕业于新疆大学法学院,2009年入职石河子市司法局,2013年调岗石河子市法律援助中心并成为公职律师,201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石河子
  • 执业单位:新疆疆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59020********4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