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上诉人XX公司承建石河子市梦园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养殖场泌乳牛舍建设项目,将该工程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被上诉人曹X,曹X又将土建部分分包给黄XX,依法应对黄XX在该工程施工中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被上诉人黄XX对欠被上诉人孙XX、王XX砂石料款及运费没有异议,亦认可左某是其项目核算员,对其应承担的欠款利息损失亦无异议。上诉人XX公司以合同相对性原则否定其应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姜丹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