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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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李X*、马X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姜丹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1日 879人看过 举报

2021-05-11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原告赵**、被告李X*、被告马X、被告马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被告马X、被告马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现金150000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8500元(150000元×6%÷12个月×38个月,2016年4月-2019年6月);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送达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李X*与被告马X系夫妻关系,被告马X系被告马X的妹妹。2016年3月,原告委托被告李X*为自己女儿介绍工作,被告李X*以能为原告女儿介绍一份中国XX公司的内勤工作为由,向原告提出需要资金办事,原告按被告李X*的指示分两次向被告马X账户转账共计15万元。后原告女儿工作的事情一直没有着落,李X*承诺给原告还钱。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李X*未做答辩。

马X辩称,被告马X与被告李X*是夫妻关系,被告马X不知道被告李X*为原告的女儿办理工作之事,不同意归还原告委托款。

马X辩称,被告李X*是被告马X姐夫,被告马X将银行卡借给被告李X*使用,不清楚李X*用这个钱做什么事情,马X不认识原告。不同意归还原告款项。

2005年毕业于新疆大学法学院,2009年入职石河子市司法局,2013年调岗石河子市法律援助中心并成为公职律师,201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石河子
  • 执业单位:新疆疆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59020********4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新疆疆宁律师事务所
1659020********45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