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简介
滕州王永强律师代理原告处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权排除妨害纠纷。原被告系公寓相邻业主,被告装修时擅自拆除两家共用的空调外机设备平台,改动管道结构,造成原告没有位置安放空调外机,房屋无法正常使用。
接受委托后,律师收集现场照片、物业资料、房产相关证明等证据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对共用设备平台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物业予以协助,维护了业主的共有权益与相邻权。
二、案情回顾
原告与被告为公寓相邻两套房屋的业主,两套房屋配有双方共用的空调外机设备平台。被告在房屋装修期间,擅自拆除两家共用的空调外机设备平台,改动内部管道结构。该平台属于两套房屋业主共有部位,被告改造之后,直接造成原告没有地方放置空调室外机,房屋无法正常使用。
事件发生后,物业服务单位到场制止,下发整改通知,组织双方调解,但双方矛盾未能化解,被告拒不将平台恢复原状。协商无果,原告委托滕州王永强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对双方共用空调外机设备平台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2.要求物业服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滕州王永强律师代理思路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梳理房屋买卖合同、设备平台说明、现场照片、物业整改通知、物业服务协议等全套证据,确定代理意见:
1.案涉空调外机设备平台,属于相邻两套业主的共有部分,并非被告专有,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拆除、改动。被告私自拆毁共用平台、改动管道,属于侵占业主共有公共空间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物权的妨害。
2.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被告的改造行为,直接导致原告空调外机无处安放,严重影响原告房屋正常使用,应当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3.物业服务单位已经尽到制止、发整改通知、组织调解的管理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物业存在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过错,但物业有义务协助后续复原工作开展。
4.针对管道改造部分,如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系被告造成,该部分诉求无法得到支持,应当区分不同诉讼请求,把举证充分的共有平台恢复作为核心诉求。
四、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采纳我方核心代理观点。法院认为,被告擅自拆除业主共有的设备平台,侵占公共区域,对原告构成妨害。作出判决:
1.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对双方共用空调室外机平台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2.物业服务单位协助上述复原事项;
3.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五、王永强律师办案实务总结
1.房屋的设备平台、空调机位、楼道等,区分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共有设备平台,归相关业主共同使用,任何一户不能私自拆除、改造、占用。
2.遇到邻居装修侵占共用部位、改动公共设施,第一时间留存现场照片、视频,向物业投诉,保存物业整改通知、沟通记录,固定完整证据,协商不成及时提起排除妨害诉讼。
3.相邻权、建筑物共有权案件,并非所有损失都可以得到支持,诉求需要匹配证据,没有证据佐证的主张,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4.装修不能随意改动设备平台、外墙、公共管道,私自拆改不仅面临被起诉要求恢复原状,还有可能承担行政部门的处罚。
王永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