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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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强律师|贩卖毒品罪刑事辩护,打掉多起贩毒指控,仅认定一起犯罪事实获得从轻判决

发布者:王永强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8日 71人看过 举报

2026-08-2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简介

滕州王永强律师担任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的辩护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多起贩卖冰毒犯罪事实,当事人具有累犯、吸毒前科等从重处罚情节。辩护律师从证据链角度切入,针对每一笔指控逐项质证,提出多笔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采纳辩护观点,对大部分贩毒指控不予认定,仅认定其中一起贩毒事实,实现对当事人实质性从轻处理。

二、案情回顾

当事人朱某某存在吸毒、之前故意犯罪被判刑的前科记录,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被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多起向多名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的犯罪行为,涉案多笔交易。公诉机关将多起贩毒事实一并提起公诉,建议法院依法定罪量刑。

当事人对公诉机关全部贩毒指控不予认可,辩解转账属于朋友之间正常往来,不存在毒品交易。家属委托滕州王永强律师担任审判阶段辩护人参与庭审。

三、王永强律师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律师完整阅卷,梳理全部证人证言、转账记录、辨认笔录等卷宗证据,逐一对公诉机关每一笔指控进行证据拆解,发表辩护意见:

1.刑事案件定罪标准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每一笔犯罪事实都要有完整证据链予以印证,不能仅依靠单方证人证言定案。

2.针对其中多笔被指控的贩毒事实,虽然存在证人证言以及转账记录,但是转账记录本身不能证明钱款就是毒资,没有查获毒品实物、没有聊天记录佐证毒品交易,相关证人证言缺少其他客观证据予以印证,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该部分指控达不到刑事定罪证明标准,依法不应予以认定。

3.对于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该笔贩毒事实,尊重法庭查明认定。同时综合全案,请求法庭结合证据情况作出公正裁判。

四、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辩护律师大部分质证及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起诉的多起贩毒事实之中,大部分指控仅有证人证言,转账记录无法证实属于毒资,缺乏客观证据佐证,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仅认定其中一起贩卖冰毒的犯罪事实。

当事人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通过辩护,大量指控事实被打掉,实现了量刑上的大幅减轻。

五、王永强律师办案实务总结

1.毒品犯罪案件对证据要求极高,每一笔犯罪事实都需要完整证据链,仅有言词证据、转账流水,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直接认定贩毒成立。转账记录不等于毒资,不能直接推定存在毒品交易。

2.毒品案件当中,累犯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辩护工作更要聚焦证据本身,对每一笔指控逐项核查,把证据不足的指控予以打掉,以此实现实质性从轻。

3.即便当事人有吸毒前科、犯罪前科,依然享有完整辩护权利。律师应当严格按照刑事案件证据标准对卷宗证据进行审查质证,排除达不到定罪标准的指控。

4.涉毒品刑事案件,量刑轻重和认定的犯罪次数、毒品数量直接挂钩,审判阶段辩护至关重要,应当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王永强律师,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会员,第十六届滕州市政协委员,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毕业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420********5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侵权、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
1370420********51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侵权、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