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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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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合伙人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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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之罪轻辩护

发布者:王永强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2日 24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简述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因吸毒分别于2011年、2015年、2017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2016年4月向某贩卖毒品共计3.3克;2015年9月以300元的价格向某贩卖毒品0.3克;同年10月再次向某贩卖300元冰毒;2015年3月以500元的价格向某贩卖冰毒1克。公诉机关认为,某以谋利为目的,向多人出售冰毒,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二、辩护思路

以无罪辩护为切入方式以达到罪轻的目的,王永强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要点:

(一)针对指控的三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 证人某的证言因其是在与某发生殴打后向公安机关陈述的该事,其证言明显缺乏客观性,不具有真实性,可信度极低;

2. 对于某提供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没有原始存储介质,无法证明证据的真实性,亦不能证明该转账记录是否与购买毒品存在关联;

(二)案涉毒品的来源、克数的确定、贩卖的过程均未查清,应做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关于毒品的鉴定一般会经历两个过程,分别是毒品的成分鉴定以及毒品的含量鉴定(又被称作“毒品的纯度鉴定”)。其中,毒品的成分鉴定是强制性的,但毒品的含量鉴定则非如此。之所以要做毒品的含量鉴定,主要是因为毒品的纯度和毒品对人体的效果及对社会的危害是密切相关的。法官在毒品犯罪案件的量刑中,必须考虑毒品的纯度问题,否则难以实现量刑的公正与公平。

三、判决结果

对于指控被告人的三起叛卖毒品,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其中两起指控不予支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达到了重罪轻判的预期效果。

四、刑事辩护王律师总结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吸食毒品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吸毒人员又很容易在接触毒品的过程中同时触犯其他毒品犯罪。因此,在吸毒人员被指控毒品犯罪的案件中,查清或者辨明吸毒人员的主观目的及相应指控的证据是辩护律师的工作重点。

 

王永强律师,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会员,第十六届滕州市政协委员,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毕业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420********5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侵权、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