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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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强律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取现八万元,自首辩护争取缓刑判决

发布者:王永强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8日 98人看过 举报

2026-08-2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简介

滕州王永强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案件。当事人受他人安排,使用本人银行卡帮助取现,涉案资金属于诈骗赃款,涉案金额八万元。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辩护律师重点围绕当事人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开展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当事人判处缓刑,无需实际收监服刑。

二、案情回顾

当事人张某某在明知资金来源不明的情况下,听从他人安排,使用自己名下银行卡帮助他人取现 80000 元,该笔钱款系被害人被诈骗的涉案赃款,当事人因此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发之后,当事人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作案经过。案件办理期间当事人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侦查终结后向法院提起公诉,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缴纳罚金。家属委托滕州王永强律师担任审判阶段辩护人参与开庭。

三、王永强律师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完整查阅卷宗证据,梳理案件全部从轻量刑情节,向法庭提交辩护意见:

1.当事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主动缴纳罚金,体现良好悔罪态度,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从宽处理。

3.当事人系受他人安排参与取现,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已经被取保候审,能够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恳请法庭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当事人适用缓刑,给予改过自新机会。

四、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本案,全部采纳辩护人的从轻辩护意见。法院认定,当事人明知系犯罪所得赃款而协助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决: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经缴纳完毕,当事人在社区接受考验,不用投入监狱服刑。

五、王永强律师办案实务总结

1.不要出借自己银行卡,也不要受他人指使帮忙取现。明知是来路不明资金还协助取现转账,达到数额标准即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此类涉赃款取现案件,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是争取缓刑的关键情节。即便涉案金额较大,具备上述情节依然有机会获得缓刑处理。

3.速裁程序不等于不需要律师辩护。适用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律师依然要梳理全部法定从轻情节,向法庭充分阐述辩护观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旦涉嫌此类刑事犯罪,应当第一时间主动投案如实陈述案情,同时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把握量刑辩护机会。


王永强律师,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会员,第十六届滕州市政协委员,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毕业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420********5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侵权、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
1370420********51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侵权、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