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江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7606548662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装修起纠纷,成功索赔40万

发布者:陆江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6日 6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杭州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浙江XX律师。

被告:杭州XX

原告诉称:2019年1月15日,原告为生产经营需要,由发起人刘XX与被告签订了《杭州市商业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对滨江区龙湖XX商铺进行装修,承包方式为全部承包(包含软装家具);施工内容见附件三《工程预算书》;施工材料以附件一、附件二清单为准,合同价款根据预算书确定为780000元;工程应于2019年2月14日竣工;如工程逾期竣工,被告应按合同总额即780000元的1%每天支付违约金;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费用,由被告承担;存在施工材料以次充好的,被告应按照已使用材料款的10倍进行赔偿;发生纠纷,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双方还起其他权利和义务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702000元,但被告却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表现在:1、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竣工,导致原告经营的XXX于2019年3月27日才开始正式营业,逾期达41天。2、被告施工的装修装饰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才使用几个月就出现吊顶砖头掉落、墙面瓷砖整体脱落、吊顶整体下沉、用水区域未做好防水导致大面积渗漏等严重问题。3、被告实际施工的内容和材料均与合同约定不符,部分工程至今尚未完工,存在材料以次充好的情形。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外,原告预付被告消防代办费46000元,被告实际支出20000元,余款26000元应予返还。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判令:1、被告返还已收取的工程款359792.50元;2、被告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319800元;3、被告赔偿现阶段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4、被告返还消防代理费26000元;5、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公司辩称: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工程,并且原告也接受并使用,被告不存在逾期竣工的情形。关于鉴定的问题,工程质量和造价,被告不予认可。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予以驳回。

审理过程中,原告某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的实际造价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浙江XX公司对实际造价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浙江XX公司对质量问题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能表明刘XX与被告签订的装修装饰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概括承受该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庭审中被告亦无异议,故原告的主体适格。关于工程造价,本院对鉴定机构的造价予以认定,即684415元。关于工程竣工时间,直至2019年5月4日,双方的聊天记录显示,被告仍未全部完成涉案工程,表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即2020年2月14日交付全部工程。关于工程质量,本院对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即涉案工程的门窗及门套工程、内墙面砖工程、吊顶工程、防水工程、风口及灯具的设置及安装等均存在质量问题。综上,表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工程,且未最终修复,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减少工程价款。原告主张减少的价款过高,结合鉴定报告,本院酌情认定为200000元;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对逾期竣工违约金,原告主张从2019年2月15日起计算至3月26日,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认定,但双方约定的标准过高,结合逾期情况,本院调整为120000元;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对消防代办费用,原告支付被告46000元,被告实际支出20000元,余款26000元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已合理支出,则应予退还;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律师费20000元,双方作了约定,且原告主张的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鉴定费37371元,系被告的违约行为所致,应由被告承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杭州XX公司工程款200000元。

二、被告杭州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XX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120000元。

三、被告杭州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杭州XX公司消防代办费26000元。

四、被告杭州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XX公司律师费20000元。

五、被告杭州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XX公司鉴定费37371元。

六、驳回原告杭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陆江律师 已认证
  • 执业7年
  • 17606548662
  •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8.7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604分 (优于72.0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篇 (优于85.22%的律师)

版权所有:陆江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0290 昨日访问量:3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