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琳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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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房产买卖居间,上家私自解约并赔偿下家后,还用支付中介佣金吗?

作者:江琳琳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11次举报
2021-07-06

 应当支付,中介已经促成了上下家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作为违约方应向原告支付全部的居间服务费即佣金。

案号:(2020)沪0117民初14465号

案情:被告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2020年4月12日,被告作为卖售人(甲方),案外人张某某、李霞作为买受人(乙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甲乙双方通过原告居间介绍,甲方将系争房屋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为5,230,000元;双方确认2020年7月30日之前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该合同补充条款(一)第10条约定:办理产权过户之前,甲乙双方应按约定支付居间方之约定佣金,若无具体约定则乙方应按实际成交价格的2%支付居间方服务佣金;甲方应按实际成交价格的1%支付居间方服务佣金,再由居间方为甲乙双方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合同补充条款(一)第11条约定: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导致双方无法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违约方或合意解除协议方应向居间方支付佣金为房屋售价的百分之三。合同附件三付款协议约定:1、乙方于2020年4月12日支付定金20,000元;2、乙方于2020年4月13日支付购房款定金60,000元;3、乙方于2020年5月13日支付购房款2,030,000元……。该合同另对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作出了约定。原告作为居间方在该合同附件六上盖章确认。

另查明,2020年4月12日,原、被告签订《佣金确认书》,载明:被告经原告居间介绍就系争房屋与交易相对方进行租售交易;被告作为出售方,于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的合同》当日,全部支付原告佣金40,000元;被告应按照支付日期及时付款,未经过原告同意而延迟支付,原告有权追索滞纳金(按照迟延支付佣金数额每天0.5%计算);原告承诺:在被告支付佣金后,须提供服务直至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及交房手续,如未完成过户及交房手续,则原告双方返还佣金……。

同日,原告与案外人张某某签订《佣金确认书》,载明:被案外人张某某作为买受方,于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的合同》当日,全部支付原告佣金52,300元…

再查明,2020年4月20日,被告出具《申明》,载明:其因个人原因,现提出解除已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争房屋),同意赔偿违约金给买方,人民币捌万元整,居间代理费人民币肆万元整。给大家造成不便,尽请谅解。非常感谢!

2020年5月10日,被告作为卖售人(乙方)与案外人张某某、李霞作为买受人(甲方)签订《解约赔偿协议》,载明:双方于2020年4月12日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的合同》,现因乙方单方面提出解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乙方于2020年5月10日退还甲方购房款定金人民币捌万元整,并一次性并赔偿甲方违约金拾捌万元整……。甲方收到款项后,甲乙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原告作为居间人已经促成了被告与房屋买受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作为违约方应向原告支付全部的居间服务费即佣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佣金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佣金的具体金额,根据被告及房屋买受人与原告签订的《佣金确认书》,买卖双方应向原告支付的佣金总金额为92,300元,而原告作为居间方其服务内容不但包含带看房、议价、促成签约,也包含审税、过户、房屋交接等后续流程的完成,故考虑到双方所约定佣金数额为原告完成全部居间服务的对价,虽本案房屋交易未能完成的原因在于被告自身,并不可归责于原告,但毕竟原告未能完成全部居间服务。据此,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被告支付原告佣金为50,000元。


江琳琳律师(咨询电话:13816419618),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所在杨浦区河间路17号,积极周边用户普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杨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5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
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15 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