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琳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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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公房征收,本户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则征收利益全部归属于居住困难人员吗?

作者:江琳琳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次举报
2026-04-23



旧的裁判口径确实如此,但新口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根据新口径,即便该户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那么公示的居住困难人员也仅仅分得因居住困难而增加的保障补贴,除此之外的征收款依然由承租人、同住人分得。

此前,户籍在册人员因担心申请居住困难户认定后,会导致部分符合同住人认定但不符合居住困难人员认定的人失去被安置资格,故而极力阻止本户申请居住困难户,进而导致部分确实存在居住困难但因种种原因不符合同住人条件的人员无法得到任何安置。新口径施行后,承租人拒绝申请居住困难户认定的现象将减少。这对于未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员但符合同住人标准的户籍在册人员及符居困认定但不符合同住人认定的人员都有利。

江琳琳律师(咨询电话:13816419618),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所在杨浦区河间路17号,积极周边用户普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杨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5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
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15 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