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琳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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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动迁安置,未成年时随父母受配公房是否属于“他处有房”?

作者:江琳琳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5次举报
2025-12-01

未成年时曾与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房不属于“他处有房”是对司法指导意见的误读。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2、【未成年时受配公房的性质】在对公有住房的成年同住人进行认定时,如果该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其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房,是否属于“他处有房”?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有住房(甲房),在成年后又分得另外一套公房(乙房),在确定乙房同住人范围时,该当事人是否会因为曾经受配甲房而被认定为“他处有房”存在一定争议。

会议倾向性意见认为,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获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

处理公房征收案件中,很多律师或法官忽略了该条解答的第一段,适用场景限定于该当事人成年以后再次获配公房的情况,而直接认为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房不属于“他处有房”。实际上,这是对沪高法民〔2020〕4号的第一条第2款第2项的误读。该项所称“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的同住人认定是针对该当事人成年后所获得公房,而不是针对所有公房的同住人认定。如果系争公房取得与该当事人并无任何关联,则其未成年时候随父母一起受配公房的记录相对于系争房屋而言,自然属于“他处有房”。

江琳琳律师(咨询电话:13816419618),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所在杨浦区河间路17号,积极周边用户普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杨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5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
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15 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