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5.动迁安置,单位有偿配房是否属于福利分房?
作者:江琳琳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1次举报
2025-12-15
是,虽然个人有部分出资,但是相对于市场价而言还是优惠很多,故而单位有偿分配住房法院一般也视为享受过福利分房。
参考案例:(2019)沪0110民初xxxx号
事实:2000年12月,上海复旦物业管理服务部、复旦大学房委会出具《住房配售单》,明确房屋受配人为沈xx,原住房为政肃路XXX弄XXX号系统房,租赁户名为沈xx,新住房人员情况为受配人及购房人均为沈xx,新配住房为国年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为41.58平方米,配售房原因为经学校协商,同意购房。住宅建设债券免购情况为:沈xx以购房的形式分配住房,上述房屋免于认购住宅建设债券。
法院认为:沈xx的户籍虽然在系争房屋内,但其长期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且其名下的国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虽为有偿分配,但其配房性质仍属于福利分房,故沈xx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无权获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