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共有物分割本身就是各方利益的平衡,如果涉案房屋是祖辈原始得来,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第二代,则法院对于在册人员同住人认定通常比较宽松;如果涉案房屋本身就是第二代某人自己单位分配,其他兄弟姐妹、亲戚户口迁入只是基于帮助性质,那么对于同住人身份认定,法院一般从严把握。
案例:(2020)沪0110民初7771号
案情:身份关系信息:宋承莲、宋承幼和宋复而是兄弟姐妹关系,宋自强系上述三人父亲。宋复而和刘琴英原系夫妻关系,生育宋念念。被征收时宋承莲、刘琴英、宋念念三人户口在册。征收总款合计5505478元。宋承莲表示其自出生起一直居住被征收房屋前客堂的后间,之后由于发病了就住到医院中,2005年左右在外租房居住,母亲去世后又搬回被征收房屋居住。宋承莲只要病情好转就会回被征收房屋居住,发病的时候居住在医院中。宋承莲认可刘琴英及宋念念一直居住在被征收房屋中。
审理中,刘琴英、宋念念表示宋承莲住在被征收房屋的二楼亭子间,后由于宋承莲的精神状况出现问题,为了缓解家庭的内部矛盾,宋承莲的父母就为宋承莲在旁边20号借了一间房间给宋承莲居住,之后宋承莲就搬到精神病院居住了,再没有回被征收房屋居住。刘琴英婚后一直居住被征收房屋直至本次征收。宋念念表示,其自出生后一直居住被征收房屋,结婚后其妻子及女儿亦居住在被征收房屋中,现在两人虽然离婚,女儿户口被迁至外婆家户口被迁至外婆家中。本案各当事人均表示他处没有福利性质的分房。各方均认可被征收房屋原承租人为宋自强,后变更为刘琴英。
本院再查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曾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沪0110民特1912号】判决书,该判决宣告宋承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宋承幼为宋承莲的监护人。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宋承莲就被征收房屋是否享有动迁利益。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就系争房屋达成的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征收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及安置房屋应归房屋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共有。所谓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上海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他处住房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
现依据刘琴英和宋念念的陈述,宋承莲系因为精神出现问题,为缓和家庭矛盾,才未在被拆迁房屋居住,故宋承莲应当被认定为被征收房屋的同住人,享有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
宋念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亦应认定为同住人。故本案涉诉房屋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归宋承莲、刘琴英、宋念念三人享有。
关于宋承莲应享有的具体数额,本院认为,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应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历史来源、居住使用情况、户籍人员在他处是户籍人员在他处是否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住权益等各项因素,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根据前述分配原则和综合考量因素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酌情确定宋承莲享有1,75万元(约为总征收款的三分之一)的征收安置补偿款。
江琳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