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琳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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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动迁安置,法院对公房承租人放弃居困申报影响其他户籍在册人员利益有何制裁?

作者:江琳琳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98次举报
2021-06-22

征收实施单位为提高征收效率,公房仅与承租人签约,这就导致承租人可以任性的决定本户是否申请居困认定及本户是选择货币安置还是产权调换。一般而言,申请居困认定可能增加保障补贴使蛋糕变大,但是因居住困难认定人员在此后诉讼中必然会被法院作为安置对象且安置数额极有可能侵蚀到承租人原本利益,导致承租人并无动力去申请居困认定。法院对于承租人的消极不作为难以作出具体罚金,但是在共有物分割判决中,会适当考虑承租人不作为的情节,酌情增加其他户籍在册人员的分配金额,以示惩戒。

参考案例:(2019)沪0110民初22765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陈桂娣户籍系原承租人黄国荣许可且配合办理手续始得迁入,原承租人黄国荣对于迁入陈桂娣户籍的后果及应对陈桂娣所负义务应有充分的预见,在陈桂娣户籍迁入时被告家庭对于系争房屋一定时间内或被征收亦有预见。

家庭成员之间有互相扶持照顾、解决居住的责任和义务。

原告陈桂娣之子黄国荣系被告黄兰清之父、被告戚玲娣丈夫,被告对于照顾及解决陈桂娣居住的责任不因黄国荣去世而消灭。

另,陈桂娣迁入户籍时正值黄国荣放弃继承及陈桂娣将包头路房屋产权份额变更至另一子黄国良妻子名下的过程中。

征收过程中,被告黄兰清作为承租人放弃了申报居住困难,客观上造成了审核居住困难补偿款的不能,被告辩称未因陈桂娣户籍因素而增加补偿款项,故而不同意向陈桂娣支付补偿款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上述各项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应向陈桂娣支付征收补偿款20万元。

律师点评:本案中,陈桂娣实际从未在该公房实际居住,如严格按照同住人认定标准来看,陈桂娣肯定不是同住人不应当得到安置。但是因承租人黄兰清放弃了申报居住困难,导致陈桂娣丧失了被认定居住困难人员而分得保障补贴的可能性,法院基于伦理及惩戒考虑,酌定承租人应付20万元于陈桂娣。

承租人放弃申报居住困难,究其根本,是担心被认定居住困难人员所得利益超出增加的住房保障补贴范围进而侵蚀到自己原本应得的其他动迁款项。这种消极不作为不利于大家庭整体利益,也不利于国家解决实际困难人员的居住需求。要从根源上解决承租人的担心,还得法院从裁判结果导向,严格遵循高院4号文精神,对于空挂户却被认定为居住困难的人员,仅在增加的保障补贴范围内给予货币安置。

法律适用:高院4号文第4条【空挂户口人员的补偿利益】户口空挂在被征收的公有住房的非同住人起诉要求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应如何处理?

空挂户口人员并非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在被征收房屋既无产权利益,亦无居住利益,一般不属于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原则上不能分得安置房。

如果在征收补偿安置时确实基于户籍因素考虑过该部分人员利益的,可以适当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款的数额可以参考因人口因素而增加补偿价值予以酌定。


江琳琳律师(咨询电话:13816419618),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所在杨浦区河间路17号,积极周边用户普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杨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5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
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15 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