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琳琳律师
江琳琳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4.9
(来自7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杨浦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执业年限11
13816419618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30-22:30

336.动迁安置,离婚协议表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户籍在册的离异配偶是否有权主张婚内公房动迁利益?

作者:江琳琳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23次举报
2021-06-21

如果公房原始取得于婚内,且离婚协议未对公房居住权明确约定,则离异配偶当然能主张公房动迁利益。反之,如公房原始取得于登记结婚之前,则动迁公告发布如在离婚之前,配偶可参与分配,动迁协议发布在离婚之后,原则上配偶方无权主张。

参考案例:(2019)沪0110民初21525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系争房屋系公房,承租人为崔某某,在其与动迁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明确系争房屋被征收,并应在获得征收补偿款后,对共同居住人进行安置和分配。

原告与被告崔某某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表示无共同财产分割,因本案的财产在两人离婚时尚未确认,故离婚协议中的表述不应认为包含本案争议的动迁款,鉴于动迁征收决定、公示登记在双方离婚前已经启动,故系争房屋动迁款亦属于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作为夫妻财产予以分割。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居住状况的查明,系争房屋虽购置于婚前,但性质属于公房,故有别于私有产权房屋动迁补偿分配。

原、被告系姻亲,均从未居住在系争房屋,属于家庭内部对居住问题的生活安排,该居住情况有别于一方居住而另一方不居住的情形,不能因此排除同住人资格,也不能排除同住人分得动迁安置款的权利。

作为拆迁人按照建筑面积标准给予的货币补偿款,综合考虑上述户籍、居住等情况并考虑到原告婚前出资情况,故本院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以及上述综合因素,确定原告享有动迁款450,000元(相当于动迁总额的14%)。


江琳琳律师(咨询电话:13816419618),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所在杨浦区河间路17号,积极周边用户普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杨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5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
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15 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