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但是因配偶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且该户因居住困难人员而增加了保障补贴,则增加的这部分补贴应由全体被认定为居住困难的人员均分。
参考案例:(2020)沪0110民初19233号
法院认为:所谓公房同住人,是指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按照此规定,郑小飞、王某、肖某某均符合同住人资格,被告肖云户籍不在涉案房屋内,虽享受该户居住困难保障补贴,但因其结婚居住未满五年,故不属于涉案房屋的同住人。
对于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其中居住困难补贴费用按照居困人员名单予以均分,其余款项应由承租人及同住人共同享有,原则上予以均分。
江琳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