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琳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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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动迁安置,单位有偿配房是否属于福利分房?

作者:江琳琳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43次举报
2021-06-18

是,虽然个人有部分出资,但是相对于是厂家而言还是优惠很多,故而单位有偿分配住房法院一般也视为享受过福利分房。

参考案例:(2019)沪0110民初19849

事实:200012月,上海复旦物业管理服务部、复旦大学房委会出具《住房配售单》,明确房屋受配人为沈玉香,原住房为政肃路XXXXXX号系统房,租赁户名为沈玉香,新住房人员情况为受配人及购房人均为沈玉香,新配住房为国年路XXXXXXXXX室,建筑面积为41.58平方米,配售房原因为经学校协商,同意购房。住宅建设债券免购情况为:沈玉香以购房的形式分配住房,上述房屋免以认购住宅建设债券。

法院认为:沈玉香的户籍虽然在系争房屋内,但其长期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且其名下的国年路XXXXXXXXX室房屋虽为有偿分配,但其配房性质仍属于福利分房,故沈玉香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无权获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


江琳琳律师(咨询电话:13816419618),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所在杨浦区河间路17号,积极周边用户普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杨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5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
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15 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