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情况,如果该公房因居住困难人员认定而增加了托底保障补贴,则户籍在册且被认定为居住困难的人员能够获得安置;但如果该户并未增加保障补贴,该居困人员也未在该房居住,则不会被认定为同住人,自然也就没有动迁利益。
参考案例:(2020)沪0110民初4371号
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系争房屋系公房,承租人为沈仲雪。2019年11月,系争房屋被征收。胡朔妍虽然户籍在系争房屋内,且在居住困难户认定结果公示单中被认定,但其长期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系空挂户口,不属于同住人。且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明确,经认定该户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条件,故胡朔妍无权获取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
江琳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