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琳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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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动迁安置,参与私房翻建能否作为法院酌情多分款项的依据?

作者:江琳琳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67次举报
2021-06-15

可以。如果祖宅原始面积仅为一层,翻建为二层三层,则翻建后增加面积对应的房屋价值补偿款一般分予参与翻建的人;但是如果仅是对原由面积危房改造或修缮,并未增加面积,则法院仅根据实际出资情况酌情多分参与翻建人员款项(一般二三十万左右)。

       参考案例:(2020)沪0110民初7975号

案情:谢锦章与侍来财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谢翠英、谢凤英、谢凤正、谢凤林、谢凤明五个子女。谢凤正与胡敏珠系夫妻关系。谢凤明与薛红新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一子谢某某。谢锦章于1986年10月17日报死亡,侍来财于2001年1月15日报死亡。两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谢翠英于2011年4月15日去世,其丈夫先于其死亡,育有周迎红、周继红两个女儿。谢凤林于2013年6月16日死亡,孙龙珍系其配偶。

系争房屋由谢锦章、侍来财在60年代从邻居处购得。1991年2月11日,侍来材取得上海市土地临时使用证,土地坐落:眉州路XXX弄XXX号,用地面积:17平方米,用途:住宅,另有违章占地1平方米。

2019年11月14日,该处动迁,认定建筑面积为全幢37.3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为3,089,476.40元(含评估价格1,822,142.30元、价格补贴541,484.10元、套型面积补贴725,850元),其余奖励约为181万。

系争房屋于1982年进行过翻建。谢凤正、谢凤明均陈述翻建费用由父母和谢凤正所出。原告称自己于1996年嫁入,嫁入时系争房屋已经为征收时的房屋现状,故对之前翻建情况不清楚。

谢锦章、侍来财自取得系争房屋后,带领子女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后谢凤英、谢翠英先后出嫁。谢凤正1989年结婚时,购买了建筑面积为14平方米的位于杨浦区贵阳路XXX弄XXX号后门的房屋。后因房屋漏水严重,一直在外借房居住。谢凤明于1989年在金山区结婚,婚房为妻子单位所分,使用面积为21.3平方米,后套配他处房屋。

再查,2014年,系争房屋的顶掉下来,需要维修。原告遂打电话给被告,告知维修费用需要16,000元,原告住在里面负担一半,其他人负担一半。根据原告的要求,谢凤正、谢凤明各向原告支付4000元。

在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原告称自己要180-190万元,能够买一套房屋就行,但被告只同意给原告80万元。被告称原告要160万元,被告不同意致调解未成。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为谢锦章与侍来财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去世后,系争房屋所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应为遗产,依法继承。因谢锦章与侍来财生前均未立有遗嘱,故应由两人的法定继承人谢翠英、谢凤英、谢凤正、谢凤林、谢凤明继承。谢凤林现已去世,生前亦未立有遗嘱,原告为谢凤林的配偶,故谢凤林可继承的部分由原告依法继承。谢翠英现已去世,生前亦未立有遗嘱,其丈夫已先于其死亡,故谢翠英可继承的部分由女儿周迎红、周继红继承。

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分割,除考虑上述继承外,还应保障居住人员的居住利益。原告与谢凤林于1996年再婚后,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在分割征收补偿款时,本院酌情考虑其居住利益。谢凤正、谢凤明虽然在征收时不居住在系争房屋内,但系争房屋需要修缮时,原告要求谢凤正、谢凤明各出资四分之一,系对房屋有贡献,基于权利义务对待原则,亦予以多分。且谢凤正在他处也未获得过福利性分房,因结婚家庭住房条件有限,自行购房且面积较小,本院亦酌情考虑。综合上述原因,结合系争房屋的来源等,本院酌情确定各当事人可获得征收补偿款的金额。

    法院判决:一、原告孙龙珍可获得征收补偿款160万元;二、被告谢凤英可获得征收补偿款60万元;三、被告谢凤正可获得征收补偿款1,260,125元;四、被告谢凤明可获得征收补偿款90万元;五、被告周迎红、周继红可获得征收补偿款60万元。

    律师点评:私房动迁中,房屋价值补偿款也即三块砖作为遗产分割已是共识;剩余奖励部分如何分配尚无定论。就本案而言,法院结合实际居住状况、修缮管理出资来确定分配比例,既保证了实际居住人的利益,也鼓励了未居住子女对房屋进行日常管理、兄弟姐妹间互帮互助。


江琳琳律师(咨询电话:13816419618),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所在杨浦区河间路17号,积极周边用户普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杨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5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
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15 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