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过程中,基于每个家庭成员的长幼次序、经济地位、居住条件、户籍状况各有不同,故对每一户的补偿利益分配应该结合该户的实际情况而定,实行绝对地平均分配或显著失衡,违反民事活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
因此,本院将根据客观情况对征收补偿利益进行酌情分配,分配的原则是既贯彻居住困难保障补贴的原则,使个体至少获得最低限度的居住保障,又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的原则予以分割,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实际居住情况、对系争房屋来源的原始贡献、人身关系、经济情况以及生活基础等方面予以合理分配。
(政府征收系争房屋,进行旧城区改建,是家庭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好事,原、被告作为亲属,应当相互体谅、换位思考、沟通协商,实事求是地对待户籍迁移的历史原因和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妥善解决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事宜,维护家庭和睦。)
江琳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