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琳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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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动迁安置,动迁利益分割时能否一并处理老人遗产继承问题?

作者:江琳琳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44次举报
2021-04-07

法院会将动迁利益中属于去世老人的份额析出,如继承人内部对于继承在本案一并处理及各自继承份额无异议,则法院也愿意节约诉讼资源一并解决。但如果继承人内部有遗嘱、或对继承份额难以达成一致,则法院会要求继承问题另案诉讼。

案例:(2020)沪0106民初31369号

案情介绍:徐乃府、徐洮虎、徐长娣、徐二弟、徐月华、徐桂华系沈秀兰与徐成章(1995年6月15日报死亡)的子女。沈秀兰于2020年1月29日去世,其父母之前已去世。徐乃府、刘银妹系夫妻关系,徐某1系两人之子,徐某2系徐某1之女。徐洮虎、申文芳系夫妻关系,徐煜系两人之女。黄英特系徐长娣之子。

系争房屋为公房,系徐成章、沈秀兰购买的共和新路XXX弄XXX号私房于上世纪60年代改建而来,承租人先是登记为徐成章,后变更为沈秀兰。

系争房屋于2019年5月31日被纳入征收范围,此时房屋承租人为沈秀兰,房屋内共有三册户籍,一册为徐乃府(户主,1978年迁入)、刘银妹(1984年迁入)、徐某1(1984年报出生)、徐某2(2014年报出生),一册为徐长娣(1998年迁入,户主)、黄英特(1992年自江苏无锡迁入),一册为沈秀兰(1969年迁入,户主)、徐洮虎(1969年迁入)、申文芳(2010年自安徽蚌埠迁入)、徐煜(2005年3月迁入)十人户籍。

徐洮虎一方提供的遗嘱右下方立遗嘱人处有手印一枚及符号“×”,代书人处有“王怡琳”签名,见证人处有“王怡琳”、“康恺”签名及印章,并盖有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法律文书专用章,徐乃府一方称王怡琳、康恺与本案中徐洮虎一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该遗嘱代书过程无视频记录。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居住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根据现有证据,该户所得征收补偿总金额为6,049,712.76元。关于该征收补偿的分割,本院做如下分析。徐乃府、刘银妹、徐某1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至2002年,后将系争房屋甲室出租,且在本市未享受过福利性住房权益,其三人符合同住人条件,有权取得相应征收补偿。徐某2于系争房屋征收时尚未成年,其居住问题应由其监护人徐某1负责,其无权取得征收补偿,但作为监护人的徐某1可以适当多分。被继承人沈秀兰及徐洮虎、申文芳、徐煜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至征收,且在本市未享受过福利性住房权益,故该四人符合同住人条件,有权取得相应征收补偿。沈秀兰对于系争房屋的来源贡献较大,可适当多分,具体份额由本院酌情确定。黄英特于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已超过一年,且在本市未享受过福利性住房权益,符合同住人条件,有权取得相应征收补偿。徐长娣于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虽未居住,但考虑到系争房屋的客观情况及其迁出户籍的历史因素,本院认为徐长娣也可参与分配,但鉴于其并未长期稳定居住,本院对其可取得的征收补偿份额酌情少分。

关于被继承人沈秀兰征收补偿份额的继承问题。徐洮虎一方举证遗嘱要求取得沈秀兰征收补偿份额,而沈秀兰其余子女对该遗嘱均不认可。考虑当事人对该遗嘱争议较大,故本院对沈秀兰征收补偿份额的继承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案主张。

法院判决:一、确认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XXX弄XXX号XXX室甲乙房屋一户所得6,049,712.76元征收补偿款中的900,000元属于被继承人沈秀兰的遗产;


江琳琳律师(咨询电话:13816419618),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所在杨浦区河间路17号,积极周边用户普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杨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5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
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15 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