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0)沪02民终2572号
本院认为,颜士杰系依知青子女返沪政策将户籍迁入涉案房屋内,该房屋亦是其母亲当年户籍迁出的地址,其外公唐某某自愿担任监护人,在无有效证据证明颜士杰户籍迁入当时曾明确放弃涉案房屋居住使用权的情况下,颜士杰理应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权。颜士杰在本市他处未曾享受过福利分房,且增配桃浦新村房屋时,颜士杰亦是作为原住房(涉案房屋)家庭主要成员之一。一审法院认定颜士杰属于涉案房屋的同住人,并无不当。
江琳琳律师
案例:(2020)沪02民终2572号
本院认为,颜士杰系依知青子女返沪政策将户籍迁入涉案房屋内,该房屋亦是其母亲当年户籍迁出的地址,其外公唐某某自愿担任监护人,在无有效证据证明颜士杰户籍迁入当时曾明确放弃涉案房屋居住使用权的情况下,颜士杰理应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权。颜士杰在本市他处未曾享受过福利分房,且增配桃浦新村房屋时,颜士杰亦是作为原住房(涉案房屋)家庭主要成员之一。一审法院认定颜士杰属于涉案房屋的同住人,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