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琳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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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动迁安置,公房 “增配”时的未成年人口,是否相当于享受过福利分房?

作者:江琳琳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57次举报
2020-10-10

案例:(2020)沪02民终3813号

本院(二中院)认为,扬州路房屋获配于三十多年前,厉国珍虽系当时的配房人口之一,其户口亦从系争房屋内迁出并迁入扬州路房屋,但配房当时厉国珍系未成年,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且其户口于1992年又迁回系争房屋,成年后亦实际掌控和使用系争房屋的灶间,故一审法院认定厉国珍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并无不当。

根据沪高法民〔2020〕4号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获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

参照上述规定,增配亦是如此。


江琳琳律师(咨询电话:13816419618),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所在杨浦区河间路17号,积极周边用户普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杨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5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
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15 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