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应当参照公房增配当年的居住困难标准认定,该标准经历了人均4平米、5平米、7平米的变化。但是实践案例中,也有参照现经适房分配标准(人均低于22平方米)。
参考案号:(2020)沪02民终4787号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陈东、陈国麟曾作为受配人口享受福利分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前经适房分配标准,且陈东、陈国麟、陈石麟的户籍均在系争房屋内,故都应当视为同住人参与本次征收利益的分配。
律师认为,应当参照动迁时经适房分配标准。原公房分配或增配时,受限于国民经济水平,人均居住面积极低,继续按照当时标准,已经无法满足现阶段居民的正常生活居住需求。同时,因公房分配时每年人均居住面积困难标准都有调整,给法院裁判也带来了麻烦,普通老百姓很难理解为何类似情形判决迥异。参照经适房标准便于类案同判,增加判决的可预期性。
江琳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