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配所得房屋是否属于“他处有房”在理论界尚存争议但在司法裁判中却已基本都采纳了增配房屋(面积达标的)属于“他处房屋”的认定。
理论界的争议源自于2014年上海市高院民一庭关于公房的研讨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以下简称《综述》),在讨论影响公房居住权的他处有房的范围时,多数法官的倾向性意见认为仅指福利分房(增配除外),并引用参考2004年市高院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市高院解答):“在涉及公房拆迁中的共同居住人认定时,对“他处有房”的解释,限定为福利性分房(增配除外)”。但是纵览《市高院解答》全文,关于福利分房的解释中,并无“增配除外”的表述。也即,2014年《综述》引用的观点并不存在。且202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他处有房”条文中,再次强调“其他住房”被限定为福利性质的房屋,并无增配除外规定。
代理人以“增配”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上海公房征收的案例发现,近三年来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增配房屋属于“他处房屋”及增配房屋无法解决实际困难时(低于当年法定最低人均居住面积),酌情分配当事人征收利益。故而从司法实践来说,法院倾向认为,增配(面积达标的)属于“他处有房”。
江琳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