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诉讼中一并处理析产对于当事人或法院都省时省力,但同案处理的前提是,继承人有能力、有意愿买下其他继承人的份额,其他继承人也愿意出售自己的份额。否则,只能诉讼继承后,再诉讼析产来实现最终变现。
参考案例:(2020)沪0110民初2277号
案情:原告任桂凤、被告任伯鸿、被告任靓为四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继承人,四平路房屋系父亲任锦祥的遗产,经(2018)沪0110民初25315号判决,原、被告三人按份共有四平路房屋,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原告系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四平路房屋目前由被告任伯鸿一人居住,原告既无法入住又无法获取收益,原告多次和被告任伯鸿协商变卖房屋事宜,但遭到被告任伯鸿的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拍卖分割。
法院认为,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请求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自己的份额。四平路房屋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由原、被告三人各占1/3份额按份共有,现任桂凤提出分割,两被告对分割本身亦无异议,本院予以准许。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本案中各共有人均无经济能力支付折价款,故应通过变卖或拍卖的方式分割系争房屋。在判决生效后,最终是否进入由法院拍卖的强制执行程序,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能够依照判决相互配合、相互协作予以履行的情况。当事人如能相互配合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则无需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当事人如不能相互配合、协作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由当事人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法院判决:原告任桂凤、被告任伯鸿、被告任靓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将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予以变卖或拍卖,变卖或拍卖后取得的价款(扣除变卖或拍卖相应费用后),按照任桂凤、任伯鸿、任靓各享有三分之一的比例予以分配。
江琳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