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问答已知,常规公房同住人认定需符合三个条件:本处有户口、动迁前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房或虽然有房但居住困难。但是具有如下例外情形的,也应认定为同住人:(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征收决定之日,因结婚而在被征收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居住未满一年的;(2)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征收决定之日,因结婚而在被征收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3)在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4)房屋征收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江琳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