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琳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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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动迁安置,公房同住人认定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作者:江琳琳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38次举报
2023-05-29

此前问答已知,常规公房同住人认定符合三个条件:本处有户口、动迁前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房或虽然有房但居住困难。但具有如下例外情形的,也应认定为同住人:(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征收决定之日,因结婚而在被征收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居住未满一年的;(2)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征收决定之日,因结婚而在被征收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3)在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4)房屋征收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江琳琳律师(咨询电话:13816419618),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所在杨浦区河间路17号,积极周边用户普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杨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5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
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15 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