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同住人是公房才有的概念。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1)
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户口;(2)实际居住满1年;(3)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其他住房”指福利性分房,包括承租的公房;公房动迁后的安置房;单位分配,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等。处分了其他承租公房,或已在本市其他公房动迁中获得货币补偿,亦属于有其他住房)
其他也视为同住人的情况:(1)有本市户口,因婚姻迁入被拆迁房屋处居住不满1年;(2)没有本市户口,因婚姻迁入被拆迁房屋处居住满5年;(3)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因素而在外借房居住;(4)因服兵役、就学、服刑而户口迁出。
空挂户口不构成同住人,但若因空挂户口影响了拆迁利益,如导致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符合困难户条件而多获得补偿款,则可获得相应款项。
江琳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