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登豹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4日 2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向某某,男,汉族,1973年7月13日。
代理人:王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XX公司。
被告二:**XX公司。
被告二是**承包工程的建设单位,被告一是该工程的施工单位。后被告一的项目总工**与原告签署协议,约定将相关工程劳务交由原告完成,被告一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提供相关材料,保证项目进度。
合同签定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劳务。2020年5月20日,原告和被告一进行结算,并由被告一项目负责人签署结算确认单,确认被告一共应支付原告劳务费XXX,原告确认已经收到被告一支付费用XXX元,尚欠付原告938173元劳务费,未加盖公司印章。后原告向单位索要费用不拒付,原告去人社局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处理未果,委托王XX律师处理。
因为对方公司拖延支付费用时间是常态,故王XX律师接案后先对案件进行了保全,冻结其银行账户中相对于金额,排除其拖延时间的意义。在诉讼中通过调解高效达成调解协议,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938173元,并且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6791元,保全费5000元。
点评:调解并不一定意味着让步和吃亏。制定了恰当的诉讼策略,调解可以高效解决纠纷实现诉讼目的。本案调解实现了诉讼主张,避免了一审和二审等冗长的时间程序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