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登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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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王登豹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7日 9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豹江苏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X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

原告刘某诉被告南京X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安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豹,被告南京X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车款共计18448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诉借中心报价利率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019年12月24日起);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2日,原告同被告南京XXX网络技木有限公司签订《车辆委托收购合同》(下称“合同”),委托被告代售车架号:××,发动机号:××,宝马3系车一辆。现车辆已于2019年12月24日完成过户,按合同第三款约定,被告方已逾期支付剩余车款且协商后仍再三拖延,拒不支付。因被告未能按时支付尾款,且原告在四川长期生活,被告及合同约定地均在南京,故委托律师同被告联系,以期能够尽快处理该纠纷。依据合同第六款约定,乙方所受的全部损失中包括追索上述损失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依据合同原被告双方公正平等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也相应对甲方追索产生的上述费用承担责任。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忠实履行合同内容,并有在违约后承担相应责任的义务。现被告拒不支付剩余车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查清事实后依法公正裁决。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车款数额及逾期利息无异议,但不认可律师费。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车辆受托收购合同》,甲方刘某,乙方南京X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约定:乙方受第三方委托向甲方收购其所属或授权处置的二手机动车,乙方受第三方委托对该车辆成交报价为229500元,甲方将车辆及完备资料交付乙方后,双方另行签署《车辆交接与结算单》,最终结算价格以《车辆交接与结算单》约定为准。款项支付进度为甲方交付车辆及随车证件至乙方门店并现场签订《车辆交接与结算单》后,经乙方确认车辆及交付资料一致并齐全后的3-10个工作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款项之车辆结算款的80%;车辆过户完成后1-3个工作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余款。附件《车辆交接与结算单》约定:车辆结算款为229500元;乙方根据自身的营销规划会不定期进行推广返利活动,本期乙方(有)推广返利活动。如本期有推广返利活动,乙方同意在签订《车辆交接与结算单》后3-10个工作日另行给与甲方人民币3100元的推广返利。2019年12月5日,原告已将车辆及相关资料交付给被告。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部分车款,剩余184480元车款至今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车辆受托收购合同》、《车辆交接与结算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受托收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已向被告交付车辆及相关资料,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车款。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剩余车款184480元及利息均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被告违约须承担原告的律师费用,且律师费非原告提起诉讼必然产生的损失,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X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车款人民币18448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84480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95元,由被告南京X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专业,擅长婚姻家庭,加盟维权,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医疗纠纷等方面,努力为当事人排忧解难,通过一切合法方...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2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