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登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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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纠纷

发布者:王登豹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7日 8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欧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豹江苏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吴某

原告欧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吴某偿还借款183645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由吴某负担。事实和理由:欧某与吴某系大学同学。吴某自2019年9月起陆续向欧某借款上百笔,金额合计183645元。借款后,吴某未偿还借款。

吴某未作答辩。

欧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材料各一份、微信转账截图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各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支付宝转账截图一份、网银转账截图一份为证,吴某未予质证。对欧某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欧某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欧某在2019年9月至12月间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及网银平台借款给吴某。2019年12月3日,欧某在与吴某的通话中录音,双方通话的主要内容为:欧某:你拿了我多少钱了,你说就你借了我多少钱了吧,我就要你一句话,你借了我多少钱?就讲一句话,你借了我多少钱?吴某:借你多少钱,当时说的是180000,就180000吧,上次你跟我说的是180000,那就180000吧,我也没有个跟你细算是不是,我不需要跟你细算。欧某:那要不要我跟你细算一下,我把给你的一笔笔细算一下。吴某:不要一笔一笔发给我算,你说了180000就180000,后面会给你处理这个180000元。此后,吴某未偿还借款。欧某于2020年1月21日以上述诉讼请求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吴某结欠欧某借款1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因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吴某应承担偿还借款180000元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利息的计算方式应调整为:以借款18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欧某主张吴某欠其借款183645元,但吴某在通话录音中只认可18000元,且欧某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故对多出的3645元,本院不予支持。欧某主张本案借款利息按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及本案律师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欧某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既不答辩,也不提出反驳意见,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吴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欧某借款18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月21日(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欧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3元,由欧某负担79元,吴某负担38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专业,擅长婚姻家庭,加盟维权,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医疗纠纷等方面,努力为当事人排忧解难,通过一切合法方...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2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