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宗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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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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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婚外情赠与,配偶方离婚前和离婚后主张返还的比例会有不同!

作者:张宗慧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0次举报

生活中,经常会出现有配偶者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并给钱款、房产的不良现象,该类行为显然违背了公序良俗,与优良家风相悖,不利于家庭文明建设,在法律层面上也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侵害夫妻中另一方的财产权。作为配偶方在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一般会要求第三者返还财物,但基于要求返还财物的时间节点不一样,司法实践中存在返还财物的比例也不同的判例。

案例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诉讼返还全部

【基本案情】

姜某与袁某某于2001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袁某某于2016年3月与郭某某相识,随后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袁某某在其妻子姜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自2016年4月28日至2019年8月27日通过微信向郭某某多次转款112667.53元,通过银行向郭某某多次转款171600元、向郭某某母亲转款4500元,共计288767.53元。而郭某某通过微信向袁某某多次转回26,220.18元,还通过陈某向袁某某转回29998.57元,共计56218.75元。上述款项品迭后,袁某某向郭某某转款232548.78元。姜某诉至法院,要求袁某某与郭某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郭某某返还赠与款26万元,赔偿损失4563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某在与姜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经姜某同意而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事后也未得到姜某的追认,显然属于无权处分,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影响了夫妻感情的和睦和家庭关系的稳定,更侵害了姜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而郭某某明知袁某某已婚身份,仍然基于婚外情关系获取袁某某和姜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悖社会道德,违背公序良俗,其主观上不具善意,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姜某未能准确提出每笔转款计算利息的起算时间,使得利息损失无法核算,故对其主张利息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袁某某向郭某某转款的行为无效;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姜某232548.78元;驳回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姜某与郭某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并无不当。同时,认为郭某某、袁某某两人因不正当关系对案涉款项的无权处分和使用均有过错,两人均应对姜某的损失承担责任。鉴于姜某未主张袁某某赔偿损失,故认定由郭某某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酌情确定由郭某某赔偿姜某利息损失8000元。遂判决:袁某某向郭某某转款的行为无效;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姜某232,548.78元;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姜某利息损失8000元;驳回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离婚后起诉返还50%

【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查与被告马某成于1999年10月依照民俗举办婚礼,2013年4月10日依法补办了结婚登记。2011年,经其他女子介绍,被告马某成与被告马哈某相识。2012年两被告开始同居生活,且一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4年10月14日,被告马某成以转账方式给被告马哈某银行卡汇入10万元。2015年8月7日,被告马某成向马哈某银行卡汇入50万元。同年被告马哈某通过信息部购买了临夏市崇文小区A2号楼3121室楼房一套。2017年4月5日,两被告同去兰州,由被告马某成刷卡共计支付111728元为马哈某购买白色捷达轿车一辆。原告马某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马玉成赠予被告马哈夫则的属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711728元的行为无效;2.依法判决被告马哈夫则立即返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711728元。

【裁判结果】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的权力。根据共同共有原理,夫妻对全部的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50%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根据过错程度,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不等额分割,以此确定各自份额。从两被告认识和保持婚外情关系生活多年情况看,被告马哈某明知被告马某成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被告马某成索取现金60万元,购买汽车供其使用。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主观并非出自善意,不存在善意取得的意思表示和法定条件。被告马某成未经原告马某查同意,将夫妻巨额财产赠给被告马哈某,其行为侵害了原告马某查的合法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部分无效,被告马某成50%的份额系其自愿赠与被告马哈某,应属有效行为。但另50%的份额属原告马某查所有,被告马某成无权处分,故被告马哈某理应返还原告马某查50%的份额。

案例三:离婚后起诉返还全部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红与第三人袁某明原系夫妻关系,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登记离婚。2018 年至 2019 年 4 月 15 日期间,第三人袁某明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方式共转给被告张某娜141333.76 元。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张某娜给付原告人民币141333.76 元。

【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除夫妻双方之间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分别所有的书面约定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人袁某明给付被告张某娜的款项属于原告与第三人共同共有的财产,原告与第三人对该共有财产享有的所有权是统一的整体,第三人无论处分该款项中的全部还是部分,均需经过原告及第三人的共同同意。第三人未征得原告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付被告的行为,既违反了上述法律关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亦不构成善意取得,被告取得第三人给付的款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损害了原告王某红的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和处理权,构成不当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原告。关于被告应当全部返还还是返还二分之一,虽然原告与第三人已经离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之规定,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只有通过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方式予以分割后,夫妻

双方的份额才最终确定,夫妻双方对各自取得的财产才取得分别的所有权,在分割前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及第三人在离婚时对第三人转给被告的款项未作分割,故该款项依法仍属于原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及第三人对该财产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因原告及第三人未主张分割,在本案中当然的认定原告及第三人各分得二分之一,有违“不告不理”的原则。因第三人给付被告的财产在原、被告之间产生的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也即原告作为共有人有权主张全部债权,即要求被告全额返还。

对于离婚后,配偶方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原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的财物的,法院在审理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基于双方已经离婚,应当判决返还赠与财产的一半,不能将属于夫妻另一方的财产份额返还给原告;第二种观点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不是按份共有,只有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才会确定双方各自的财产份额。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时财产未进行分割是共同共有状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全部返还。返还之后的的财产分割,属于另案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支持全部返还的案例也较为常见,所以,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权益,即使是在离婚后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财物的,也可以诉请全部返还。

张宗慧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2011年毕业后即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执业十年间,代理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涉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5
  • 擅长领域:继承、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