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宗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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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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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钱款往来,分手后要全部返还吗?

作者:张宗慧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8次举报

【基本案情】

原告程某与被告宗某双方原系同事关系,二人于 2017 年 12 月确定恋爱关系,后开始同居,2020 年 10 月二人结束恋爱。在二人恋爱期间,原告程某向被告支出如下费用:原告给被告微信转账 59294.59 元;支付宝转账 78264 元;微信红包 6091.87 元,以上共计 143650.46 元。上述款项中 2018 年 2 月份原告分六笔向被告转账 51000 元,2018 年 8月至 2019 年 1 月原告每月固定向被告转账 4200 元计 25200 元,以上共计人民币 76200 元。另外在原告向被告的转账中,还包含如“521”“1314”“888”等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及其他几百几千元不等的转账。被告宗某于 2018 年 1 月及 3 月给原告转账共计 15750 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款项 100000 元。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原告相应的转账款项?恋爱期间的情侣在日常生活中的普通消费、微信红包、小额转账及转账含有“520”“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数字,是传达爱意、维系双方感情的必要支出,这种支付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在恋爱关系中的大额财物支出,应区别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其系基于恋人关系而发生,是原告一方基于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赠与,为附条件的赠与。现原、被告双方恋爱关系终结,原告的赠与目的并未实现,基于民法中公平原则的规定,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部分转账款项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宗某辩称,原告持其信用卡刷卡消费五、六万元,原告每月向被告转账的 4200 元系偿还信用卡贷款,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被告宗某辩称原、被告同居期间,由其支付房租、购买日用品等用于共同花销,原告给被告转账包含了该部分费用,并提交了部分证据予以证实,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同居期间必然产生必要的生活费用,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支付该类费用的证据,因此对于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法院予以部分采纳,并在被告返还原告款项数额方面予以考量。关于被告返还原告款项的数额,综合考量原、被告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一段时间,原告给被告转账的总额 143650.46 元,以及 2018 年 2 月转账 51000元,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1 月原告每月固定向被告转账 4200 元,及包含特殊含义金额的“521”“1314”“888”转账、红包,还有被告向原告转账 15750 元,双方同居期间的必要合理花销等因素,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返还 2018 年 2 月转账 51000 元,2018 年 8 月至 2019年 1 月原告每月固定向被告转账 4200 元计 25200 元,共计 76200 元较为合理。判决:被告宗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程某 76200 元。

【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约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恋爱期间钱款往来要求返还引发的纠纷,适用前述法律规定。现实中因为分手而诉讼返还财物的纠纷不在少数,在此类纠纷中原告要求返还款项和财物的,并非全部的款项都要返还,以下几种情形的款项不应计算在内:

1、为维持恋爱关系、传达爱意的必要支出,一般为小额的钱款往来;

2、含有520、1314等特殊含义数字的钱款转账;

3、共同的消费支出,如共同租房的房租、水电费、物业费、生活用品等同居期间必要合理的花费;

4、其他非赠与款项,如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属于借款的或其他投资的等,因其他事由而发生的款项往来。

综上,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小额转账以及含有520、1314等特殊含义数字的转账,是为了传达爱意、维系双方恋爱关系的必要支出,为一般赠与,钱款已经交付,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对方所有,赠与人已无权要求返还;而双方之间的大额转账明显超过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畴,不同于一般赠与。按照生活常理及婚俗习惯,大额转账有彩礼的属性,暗含了双方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应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时,解除条件成就,已经成立的赠与合同失效,赠与人赠与的目的不达,受赠人成立给付目的不达的不当得利,受赠人应向赠与人返还财产。

张宗慧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2011年毕业后即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执业十年间,代理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涉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5
  • 擅长领域:继承、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