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宗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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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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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子女的房产能撤销,有这等好事?

作者:张宗慧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次举报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夫妻一方无权单方面任意撤销赠与。

吴先生与杜女士原系夫妻,二人在婚后育有一子吴某昊。2011年3月9日,吴先生和杜女士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就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等事项作了约定,其中约定“婚姻存续期间,以男方为主分得的单位住房:青山区红钢城街二街坊37门2号的所有权归属儿子吴某昊,男女双方均放弃,并过户儿子名下”,双方对办理过户手续的期限及过户费用的承担未进行约定。

但是,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吴先生以吴某豪不是其亲生儿子为由拒不办理过户手续。后,吴某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套房子归吴元某昊所有;判令吴先生和杜女士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吴先生抗辩:认为其与吴某昊不是亲子关系,吴某昊也没有尽到道德义务,其本人是非过错方,原离婚协议赠与无效,在房屋办理过户之前,有权撤销赠与。

法院认为:吴先生和杜女士在离婚协议中将涉案房屋约定归吴某昊所有,系父母在离婚时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该约定是吴先生和杜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吴某昊亦表示接受。因此,吴先生、杜女士、吴某昊之间的赠与关系成立,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义务。关于吴先生抗辩可随意撤销赠与,因《离婚协议书》中的房产赠与和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吴先生和杜女士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该赠与不能随意撤销。

法院判决:被告吴先生和杜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原告吴某昊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登记至原告吴某昊名下。

案例要点:

1、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的,属于赠与。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归子女所有的,是父母为子女设立权利、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子女的行为,符合民法典关于赠与的法律规定,是赠与行为,双方之间成立赠与关系。

2、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不能任意撤销。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离婚协议中有关房产的约定,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具有身份属性。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对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即使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也不能任意撤销。

3、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的约定,应优先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而非《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即,如果是房产赠与,在办理房屋过户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如前所述,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是建立在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一揽子解决所有问题的基础上达成的。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的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不能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第一款规定单方撤销赠与。


张宗慧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2011年毕业后即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执业十年间,代理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涉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5
  • 擅长领域:继承、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