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宗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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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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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借款是否应当返还?

作者:张宗慧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次举报

男女双方在朋友期间、恋爱期间或者结婚以后,时常会发生互相之间借款的情况。当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或者离婚时,必然会谈及还款的事情。关于夫妻之间借款的返还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案情和证据来认定夫妻之间的借款是否构成借贷,应否返还。结合诸多案例,本文将论述夫妻之间借款的几种情形以及应否偿还,如何偿还的问题。

一、婚前借款,婚后能否要求对方返还?

案例1:未离婚的,不支持婚前借款的返还。(案号:2022粤 0607 民初 2085 号)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现为合法夫妻,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有别于普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原告向被告主张婚前借款债权,应当以双方存在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或离婚为前提条件。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且原告与被告未离婚,原告向被告主张婚前借款债权的前提条件尚未成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该案例,法院认为夫妻之间要求另一方返还婚前借款的,必须以夫妻之间存在财产约定及离婚为前提条件,一方所欠的婚前借款应该离婚时一并处理,或离婚后主张返还。

案例2:婚前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借款行为属实的,应予以返还。(案号:2020粤 2071 民初 27250 号)

法院认为:夫妻之间的婚前借款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在庭审中稳定陈述了其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借款经过、款项支付方式等事实,并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原告陈述的事实与提供的证据互为印证。在综合考虑了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借款用途、交易习惯等因素,且原告保证不存在虚假诉讼、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并保证提交证据及庭上所述真实合法,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被告在婚前向原告借款 7.6 万元。原告确认被告已归还 1500 元,本院予以认定,故本院认定婚前借款尚欠借款本金为 74500 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婚前借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该案例,结婚登记之前男女双方的财产是各自所有,属于个人财产。此时发生在双方之间的借款,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无论是否有夫妻间财产约定,或者离婚,均应予以返还。

案例3:婚前借款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应返还。(2021苏 0812 民初 1631 号)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原告杨某 1 于婚前向唐金陵借款 10 万元,并由其个人签名出具借条,该借款即使用于其婚前购买的香格里拉房屋的装潢,但在原、被告离婚案件中,对房屋的分割,双方已约定房屋归原告杨某 1 个人所有,原告杨某 1 补偿被告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以及房屋的增值部分相应款项,被告唐某并未分得房屋装潢补偿,且房屋内家用电器等亦均归原告杨某 1所有,故原告杨某 1 婚前借款 10 万元应属其个人债务,其主张 10 万元属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唐某承担一半 50189.85 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该案例反向说明,男女双方之间婚前借款,用于购买婚后共同生活所需的房屋、装修、家居、生活用品,且在离婚时出借方未分得上述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反之,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并在财产分割时考虑了借款因素的,不应予以返还。

律师建议:

夫妻之间有婚前借款行为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偿还;如果延续至婚后仍未偿还的,婚姻登记后应及时就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以偿还借款;离婚时仍未偿还的,在离婚协议中或离婚诉讼请求中,对婚前借款进行处理。

二、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对方婚前个人借款的,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

案例1:一方婚前借款属于个人债务,婚后所偿还的借款本息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返还。(2020桂0921民初174号)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于2013年4月12日向县底信用社借款90000元用来偿还个人债务,其所欠县底信用社借款属被告婚前个人债务。婚后,被告从2013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以夫妻共同收入偿还其欠县底信用社借款本息共计103906.64元,对此事实,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婚后以夫妻共同收入偿还其婚前所欠县底信用社借款本息103906.64元,所偿还的借款本息属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离婚时对所偿还的借款本息没有作出认定,也没有作出处理,现原告诉请分割所偿还的借款本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所偿还的借款本息的一半,以及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2: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自愿处置,不应返还。(2021浙0681民初12648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尊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代为支付的婚前债务以及车辆按揭贷款的请求,本院认为,根据转账记录,均是发生在原、被告之间,并无显示由原告代为支付的收款方,所以从转账记录中无法证明原告代为被告支付款项这一事实,同时,根据双方各自的转账记录,双方款项往来较多、较频繁,结合本院前述认定以及双方同居已逾两年的事实,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代被告向冯金女归还的借款3万元,系原告自愿归还且发生在婚后,故该笔款项被告也无需返还。

律师建议:

以上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如遇到类似纠纷,可查询当地的司法判例作为参照。

登记结婚前,如发现对方存在个人债务,应就债务性质、如何偿还等进行明确。登记结婚后,如发现对方存在婚前个人债务的,可就夫妻财产、债务偿还方式、数额等进行约定明确。

三、婚内借款,离婚时能够要求对方返还?

案例:夫妻之间打借条,只有在夫妻实行财产分别制的情形时才有效。

案情:张某诉称其和李某1999年登记结婚,2008年至2018年10年间李某4次打借条向其借款8.3万元,说是用于个人办事。现在双方离婚了,请法院判令李某还钱。

法院认为: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一般多发生于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除此情形外的婚内借款应当结合借贷金额、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如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订立借款协议或有意思明确完整的借据,才能成立婚内借款关系,同时还要看是否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以及用于借款人个人事务。

也即,只有在夫妻双方存在书面的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各方所有的财产分别制约定时,才成立婚内借款。否则,如果没有书面的财产分别制约定;或不能证明已经支付借款事实的,不成立婚内借款,即使写有借条,借条也无效。

总结

男女双方之间,发生于婚姻登记前的真实借贷行为,婚后或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协议离婚的,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处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进行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处理的婚前借款,在离婚后又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而发生于婚内的借款,成立借贷关系需要以夫妻有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为前提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分居夫妻之间事实上是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在经济上相互独立的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即使有借条和转账凭证,也不易被认定为借贷。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张宗慧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2011年毕业后即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执业十年间,代理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涉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5
  • 擅长领域:继承、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