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谷慧洁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1日 17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双方原系合伙人,双方约定合伙模式为原告提供资金,被告负责寻找工程项目,并负责工程现场管理及工程投入、支出的账目。
接受委托后,原告只提供的投入资金的凭证及被告返还部分本金的凭证,对于双方共合作的四个项目被告拒绝和原告对账,导致原告对四个项目是否盈利不明,对于工程发包方是否已经全部支付工程款不明。经过与原告沟通案情,我站在可以诉讼的法律角度向原告分析了案情,第一确定逐个项目确定工程款总量、工程投入成本进而确定每个工程项目的利润,明确第一项诉请金额,判令被告与原告进行结算;第二将发包方列为本案第三人,以到期债权为依据。
开庭审理时,被告答辩陈述每个项目都没有盈利,原告请求支付利润没有依据,并提交了很多支出凭证,但均没有正式发票为证。
最后,通过表格列举、案件分析、庭审举证、质证,形成了完整的代理方案。经过庭审,最终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代理方案,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本金并返还工程款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