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谷慧洁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8日 4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和上诉人(原审被告)户某因经营店面需要,向被上诉人王某借款达26万元,由上诉人王某一人为被上诉人出具借条一张。上诉人户某以不知情、店面经营人是上诉人王某以及已经和上诉人王某离婚等理由拒绝承担责任,经过一审、二审的代理,我方通过在银行调取双方账户往来流水及通过支付宝转入二人共同经营账户的凭证以及附近经营店面的证人等证据,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诉请,由二上诉人共同偿还,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委托人对我代理的思路及代理过程中的付出予以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