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谷慧洁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8日 4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餐饮公司及原审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经过原一审、原二审、发回重审及二审后,最终支持了我方当事人某餐饮公司的诉请。
本案起因为我方当事人与第三人学校之间存在承包食堂的合同关系,我方向第三人学校缴纳的保证金及营业款均未退还,上诉人周某作为学校临时管理人,便自愿与被上诉人、第三人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以上债务由被上诉人承担,并有原审被告娄某作为担保人。原一审未支持餐饮公司诉请,在发回重审后,餐饮公司委托我介入发回重审的诉讼。通过搜集证据,才确认了债务转移的诉讼思路,并结合第三人的证明,我方诉请得到法院全部支持,挽回了餐饮公司一百多万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