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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王xx撤销行政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年11月09日 538人看过 举报

2018-11-09

律师观点分析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陕71行终6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六安,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被上诉人王六安撤销行政决定一案中,因上诉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秦瑜

  代理审判员  韩 勇

  代理审判员  曹 鹏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珊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5月,是致力于维护拆迁户权益的法律服务平台,专注服务于拆迁户,帮助拆迁户争取合理拆迁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3111000********13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婚姻家庭、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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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000********13 拆迁安置、婚姻家庭、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