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陕71行终6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六安,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被上诉人王六安撤销行政决定一案中,因上诉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秦瑜
代理审判员 韩 勇
代理审判员 曹 鹏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珊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