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 名
文章类型 | 法盲普法 | 文章字数 | 1700左右 |
“罪名”是什么、有何作用、如何确定?本文来讲讲。
一、“罪名”是什么
“罪名”通常指刑法规定的某“类”犯罪行为。
这里的“类”范围可大可小,往大是“类罪名”、往小则是“具体罪名”,这是学术上的划分,可以不管。
我们从《刑法》原文的章节名称看到的便是“类罪名”,类罪名生活中用的不多,我们通常只会说某人犯了盗窃罪(具体罪名),而不会说他犯了侵犯财产罪(类罪名)。以下为《刑法》部分目录。
而“具体罪名”对应的则是具体的条文,而非章节,如“盗窃罪”对应有《刑法》第264条,但是,如“盗窃罪”等具体罪名的名称在《刑法》原文中是看不到的。
《刑法》(2020年修正)
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罪名的来源实际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二、“罪名”主要有哪些作用
1、是对刑事案件的概括与分类
“罪名”高度概括了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但往往会对人产生先入为主的负面作用,特别是对基本不可能接触案卷和证据材料的社会大众。因此,许多情况下,某人所涉嫌的罪名会很大程度的影响亲戚朋友、街坊邻里乃至社会大众对当事人的评价。我们必须明白,仅凭罪名来评价案件乃至犯罪嫌疑人始终是片面的。
“罪名”实际上是刑事案件的类型,如同民事案件中的“案由”。对案件分类处理,往往是机关部门办理案件的首要工作。
2、确定刑事案件的启动机关
如盗窃罪等大多数案件是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贪污罪等一些公职人员犯罪案件则是直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如侵占罪等自诉案件则是直接由法院立案审理。
3、确定刑事案件的焦点
不管是公安侦查人员、检察院检察官、法院法官,还是代理律师,在处理案件时都会根据罪名着重、优先解决焦点问题,问题的焦点不仅是由相关法律加以确定,更是由办案人员根据处理同类案件的经验总结得出的。
4、确定定罪量刑的标准
不同罪名,定罪和量刑的法定标准是有着较大差异的。例如,盗窃罪和抢劫罪,在不考虑特殊情节的情况下,盗窃一分钱不会构成盗窃罪,而抢劫的话无论数额多少都会构成抢劫罪。
三、“罪名”如何确定
1、定罪
有权最终确定某人所犯“罪名”的只有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在法院依法作出的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哪个“罪名”就最终确定了,我们称之为“定罪”。
2、定罪之前的罪名
在刑事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前,在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会根据已经掌握的案件基本事实初步确定犯罪嫌疑人所犯罪名,但这种确定仅会影响他们自身办案的流程和方向,不能决定最终的定罪结果。
因此,在定罪之前的罪名也是可变化的。因为掌握到的案件情况有变等原因,公安机关与检察院都可以变更之前确定的罪名,及时调整案件的办案方向。
3、如何得知确定的罪名
作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可以从公安机关的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检察院的起诉书、法院的判决书等文书中看到各个阶段确定的罪名以及最终的定罪结果。
如果委托了辩护律师,律师还可以从案卷材料以及和办案人员的沟通中及时了解到办案过程中确定罪名的变化。
法律依据:
1. 《刑法》(2020年修正)
2.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1997〕9号)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高检发释字〔1997〕3号)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一)至(七)(法释〔2002〕7号、法释〔2003〕12号、法释〔2007〕16号、法释〔2009〕13号、法释〔2011〕10号、法释〔2015〕20号、法释〔20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