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李玉芳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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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婚外情赠与的财产应予返还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李玉芳主任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8日分类:婚姻浏览:59次举报
2026-04-28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夫妻忠实义务与共同财产制度是婚姻稳定的重要支撑。现实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婚外情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情形频发,该行为既侵害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亦违背公序良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此类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受赠人应当全额返还财产,这既是对夫妻财产权的刚性保护,也是对婚姻伦理与社会秩序的有力维护。?

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受赠财产等,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共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除日常家事代理范畴内的小额支出外,非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处分大额财产,必须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方擅自处分。婚外情赠与通常以维系不正当两性关系为目的,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本质上是无权处分,直接损害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支配权。?

从法律行为效力层面,婚外情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而绝对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互相忠实是婚姻的核心伦理,婚外情本身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以此为基础的财产赠与,挑战婚姻制度底线、冲击社会主流道德观念,不具备合法性与正当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进一步明确: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实践已形成全额返还的统一裁判规则,摒弃 “部分返还” 的裁判思路。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不存在可分割的 “一半份额”,部分返还无异于变相认可悖俗赠与,不利于保护无过错配偶。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明确:婚外情赠与被认定无效后,受赠人应当返还全部财产,不得以 “已消费”“不知情”“善意取得” 为由拒绝返还。对于转账、现金、车辆、房产、奢侈品等不同形式的赠与,均应返还或折价补偿;具有特殊情感含义的转账(如 520、1314),结合不正当关系事实,可直接认定为赠与。

李玉芳律师(18171101737(电微同号)) 湖北漫其修律师事务所主任 | 985高校毕业 | 专注婚姻家事15年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漫其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72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庭、调解谈判、私人律师
湖北漫其修律师事务所
1420120********72 离婚、继承、婚姻家庭、调解谈判、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