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李玉芳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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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价值不止于“利用”,法律的底线守护人之尊严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李玉芳主任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次举报
2026-06-24

“中年婚姻之痛,没有利用价值就会被嫌弃”——这句流传甚广的感叹,精准地刺痛了无数身处围城之人的内心。它揭示了一种将婚姻工具化的残酷逻辑,即伴侣的价值被简化为功能性或经济性的“利用”。然而,这种观念不仅与我国《民法典》所倡导的婚姻家庭价值观背道而驰,更忽视了一个根本的法律事实:婚姻的本质是身份与情感的共同体,其核心价值在法律上并非由一时的“利用价值”所定义。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明确指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条“家风条款”是对婚姻伦理底线的法律宣告,它否定了将配偶视为可弃置工具的观点。婚姻关系的维系,法律首要保障的是人格尊严与身份权益,而非交换价值。在这种框架下,法律对“因嫌弃而抛弃”的行为并非无动于衷,其中最直接的约束便是夫妻间的法定扶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其给付扶养费。这一义务以婚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在一方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即告触发。这意味着,即便一方主观上认为对方“无利用价值”,法律依然强制要求其承担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护的责任,否则将面临民事追索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

此外,法律对婚姻中“价值”的认定也远较世俗眼光更为公平与深远。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法律不仅分割有形财产,也承认一方对家庭的人力资本投入。例如,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职业资格等所提升的预期收入能力,虽非可直接分割的物,但其经济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常被考量,以补偿为支持对方发展而牺牲自身职业机会的家务贡献方。这恰恰说明,法律保护的是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共同付出与协力,而非单纯的经济“利用价值”。若有人仅因一时得失便以“无利用价值”为由嫌弃伴侣,法律自有其纠偏与救济机制,守护婚姻关系中应有的平等、尊重与扶助,而非任由功利逻辑侵蚀家庭这一社会根基。

李玉芳律师(18171101737(电微同号)) 湖北漫其修律师事务所主任 | 985高校毕业 | 专注婚姻家事15年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漫其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72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庭、调解谈判、私人律师
湖北漫其修律师事务所
1420120********72 离婚、继承、婚姻家庭、调解谈判、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