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涉疫情诈骗类型
涉疫情诈骗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不法分子谎称可以代购或者囤有医用口罩、消毒液等,利用受害人急需采购的心理进行诈骗;
二是不法分子冒充慈善或民政部门,向用户发送防控疫情“献爱心”的虚假信息,或搭建虚假官方网站,利用群众的同情心骗取捐款;
三是不法分子潜入QQ、微信群,以防控新型冠状病毒为由,冒充群内成员骗取钱财;
四是不法分子编造“特效药”骗局,谎称该药可以提高身体免疫力,可有效预防新冠肺炎,欺骗消费者购买,并利用“钓鱼网站”链接,盗取用户个人信息后盗刷钱财。
五是不法分子利用“大批航班因新冠肺炎疫情被取消”的新闻,诱导受害人进入其提供的病毒链接进行退票或改签,直接导致卡内余额被盗刷。
法信提醒:疫情期间,面对电信网络诈骗新套路,一定要提高警惕,多留心,不轻信,谨防被骗。
裁判规则
1.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应某某诈骗案
案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谎称系医院工作人员,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交易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来源:《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慈善机构通过互联网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涉嫌构成诈骗罪——蔡某涉嫌诈骗案
案例要旨: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利用疫情骗取群众爱心捐款,以微信扫码支付方式,冒充慈善机构通过互联网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涉嫌构成诈骗罪。
案例来源:《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能够进行海外代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成立诈骗罪——黄某诈骗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够进行海外代购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较大钱财的,构成诈骗罪。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案例
4.利用灾区援助进行诈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龚某诈骗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朋友圈灾区援助图片进行诈捐以及虚构开网店利润用于慈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案例
5.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通过利用“钓鱼网站”链接、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等手段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的,应认定为诈骗罪——陈明慧等7人诈骗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电信诈骗犯罪团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通过利用“钓鱼网站”链接、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等手段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的,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
6.侵入红十字会网站,篡改网页内容发布虚假募捐消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杨丽涛诈骗案
案例要旨:侵入红十字会网站,篡改网页内容发布虚假募捐消息的行为,导致网站管理员无法登录后台管理界面,无法正常管理网站,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发布虚假的募捐消息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构成诈骗罪。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5辑(2016.1)
7.通过建立购物网站发布虚假批发信息,再以提前付款、交保证金等手段骗取消费者多次汇款的,构成诈骗罪——王增荣、王亮斌、黄清河、王湖建、赵换平诈骗案
案例要旨:不法分子利用当前流行网络购物的热潮,抓住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通过建立购物网站发布虚假批发信息,并以低价销售的方式诱使消费者关注,再以提前付款、交保证金等手段骗取消费者多次汇款,其行为完全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案号:(2014)襄刑初字第17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3辑(2015.3)
司法观点
1.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方式的特殊性之一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
在网络诈骗中,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是另外一个重要特征。所谓“不特定”,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诈骗行为时,并没有特别选定诈骗的对象,是随意、随机的,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行为人自己也不能预料的。对于“不特定”的认定要综合整个犯罪过程,而不能仅对行为人犯罪既遂的阶段单独进行。如,行为人向互联网上不特定的100人发布虚假信息,企图诱使对方受骗,最终只有1人给予回应并不幸被骗走钱财。在被害人给予回应、行为人采取后续诈骗行为时,其行为对象已经由最初发布信息时的“不特定”转为“特定”,但这并不影响其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诈骗的认定。所谓“多数人”,是指潜在的、可能被诈骗的人数是3人以上。如果仅针对一人实施诈骗,即使是“不特定”的一人,也不能认定为网络诈骗。如果诈骗行为不是针对“多数人”实施,诈骗行为就不会实质影响网络社会的稳定状态,也就不能认定为网络诈骗犯罪。
(摘自:《网络犯罪司法实务研究及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戴长林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1月出版,第52页。)
2.网络慈善类诈骗的表现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行为人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求助信息,声称自己或亲人患某种严重疾病,需要大量治疗资金但无力支付,请求进行网络募捐。第二种形式表现为,谎称自己为某慈善组织负责人或为某项慈善活动募集捐款。这种诈骗手段的共同之处在于,利用人们的爱心和对慈善的认同,骗取财物。
(摘自:《网络犯罪司法实务研究及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戴长林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1月出版,第50页。)
3.冒充熟人诈骗的表现形式
一种形式是,诈骗行为人通过盗号软件,盗取他人的QQ或MSN账号,然后冒充该账号原主人,向在线好友发求助信息,要求向对方借钱;有些行为人事先截取好该账号主人视频聊天图像,通过视频聊天与对方交流,更容易骗取对方的信任。被害人往往因与原主人是亲人或朋友关系而放松警惕,向行为人提供的账号汇款或转账,因而遭受经济损失。
还有另外一种常见的诈骗形式,行为人拨打被害人的电话,以“还记得我吗”等语言冒充被害人的熟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以出车祸、嫖娼或赌博被抓等借口,要求被害人给其汇款;或者冒充房东等人,发送“请将钱汇至××××账户”之类的短信,骗取被害人的汇款。
(摘自:《网络犯罪司法实务研究及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戴长林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1月出版,第50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五)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5.《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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