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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作者:徐伯杰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35次举报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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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某原在无锡云亭某汽修厂工作,因工作原因,他接触过几个专门到汽修厂回收三元催化器的人。通过和对方交流得知,这一部件不仅可以卖钱,而且质量好的更是价格不菲。加之高某某经常在某视频软件看到关于三元催化器的视频,对此比较熟悉,于是他就动了偷窃这一部件倒卖的想法。

看到这里可能有一些车主有些困惑,这个“三元催化器”究竟是何物,它又有什么实际作用呢?其实所谓三元催化器,是指安装在汽车排气系统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机外净化装置,该催化器可同时将汽车尾气中的三种主要有害物质转化为无害物质,故称为三元催化器,其对于汽车排气系统来说尤为重要。没有三元催化器,不仅汽车仪表盘发动机排放警告灯会点亮,车辆排出的尾气会严重超标,启动车辆时还会伴随刺耳的排气噪音。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9月至10月间,多次夜晚自驾找寻停放时间较长的汽车下手。他使用千斤顶、扳手等工具,先后在江阴市祝塘镇、青阳镇、云亭街道等地盗窃8次,偷盗三元催化器、汽车电瓶等部件若干,总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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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裁判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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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到案情形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能够退赔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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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选择的作案地点基本是缺乏视频监控的一些偏僻路段,一些可能报废或者停放时间较长的“僵尸车”成为他首选的目标。

在此小编温馨提醒:如果家中有长期不使用的汽车,建议停放在正规且有专人管理的停车场、车库等地;长期未用的车辆再次启用前,应首先全面检查车辆,避免因部件老化或缺失引发交通事故;启动车辆后,一旦发现排气噪音过大、汽车底部有较大杂音等异常情况,请及时停车查看;如遇零件被窃,请及时报警!

援引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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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三条第一款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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