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现实生活中常常有人打着借款的幌子实施诈骗行为,很容易让人们误以为是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让我们来看一下,二者有何不同:
1、主观意图不同
借款人是“有还款之心,无还款之力”,而诈骗者是从借款之始就无还款之心。诈骗者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者“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2、借款的理由不同
诈骗者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合法的营利性活动,虚构自己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和还款期限。
3、借款时的经济状况不同
诈骗者在借款时往往已经负债累累,却刻意包装自己,谎称自己在经营企业、做工程等,或者已经进行了资产转移,名下无有效可执行财产,或者表面上看起来经营状况良好,但是已经进行了抵押或者资不抵债,无盈利能力等。
4、对待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者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大部分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等,以保障归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