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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借钱,实为诈骗!

作者:徐伯杰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9次举报


借钱不还,在很多人看来属于债权债务人双方之间的民事借贷纠纷,似乎同刑事犯罪并无关联,但当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使被害人因陷入错误认识而借款,最终给被害人造成一定损失时,这种“借款”就成为了“骗款”,涉嫌诈骗罪。这不,孙某某就是以“借”为名筹资赌博,最终被判刑。


案情回顾



90后的孙某某是安徽人,几年前只身一人来到东乡打工。孙某某原本在东乡某KTV做服务员,一次偶然的机会让他陷入了网络赌博,从此便一发不可收。因为沉迷赌博欠下了巨额赌债,老家的亲戚朋友都对他敬而远之。没人借钱赌博怎么办?在东乡举目无亲的他想到了自己常去消费的两家餐饮店……


2023年4月中旬,孙某某分别前往东乡某火锅店和某米粉店,对两名店主谎称其信用卡被冻结需要借钱用于支付宝周转解冻、微信还钱、提现还钱等,并承诺马上到银行取现金归还。两名店主信以为真,分几次向孙某某转账。为了取得店主信任,前几次转款孙某某都顺利归还了,但后面几次孙某某却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两名店主索款迟迟未果,便觉事有蹊跷,遂向警方报案。截至案发,孙某某未归还款项总金额高达29万元人民币。



办理结果



东乡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查明:孙某某将骗得的29万元并非用于其自称的信用卡解冻等,而是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涉嫌诈骗罪,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庭审中,孙某某辩称其与两店老板之间的金钱往来属于民间借贷,其主观上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想借钱去“赚钱”,并且出具了借条,并不知道自己会输掉,不构成刑事犯罪。法庭上,检察官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在大量证据面前,法院最终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意见,对孙某作出了有罪判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检察官普法




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现实生活中常常有人打着借款的幌子实施诈骗行为,很容易让人们误以为是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让我们来看一下,二者有何不同:


1、主观意图不同

借款人是“有还款之心,无还款之力”,而诈骗者是从借款之始就无还款之心。诈骗者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者“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2、借款的理由不同

诈骗者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合法的营利性活动,虚构自己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和还款期限。


3、借款时的经济状况不同

诈骗者在借款时往往已经负债累累,却刻意包装自己,谎称自己在经营企业、做工程等,或者已经进行了资产转移,名下无有效可执行财产,或者表面上看起来经营状况良好,但是已经进行了抵押或者资不抵债,无盈利能力等。


4、对待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者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大部分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等,以保障归还借款。


具体到本案,孙某某在借款时虚构了信用卡要解冻的事实、隐瞒了借钱用于赌博的真相。其名下无房无车,也没有股票等投资收益,却有不少赌债,个人工资收入与借款金额差异悬殊,不具备实际偿还能力。以上种种行为,足以认定孙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造成被害人的巨大钱财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东乡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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